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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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收养手续办理(补办) | ||
来信人 | 史** | 来信日期 | 2024-02-19 |
信件索引号 | 202400011 | ||
信件内容 |
今年元月份,我已通过国家政务服务中心民政部经昆明转交西畴县民政局,为哥嫂家侄女请求补办收养手续,被收养方的生父母户口为兴街镇三光村,也已提交给当地民政部门核实。或许是春节假期原因,至今仍未办理。
现春节假期已过,考虑到生父母方经济条件较为拮据且有尽快外出打工需求,特以当地民政部门尽快办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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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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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西畴县政府 | 回复日期 | 2024-02-21 |
办理结果 |
史建筑同志: 你好!你于2024年2月19日你通过“书记县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转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通过走访和电话与送养人唐启发了解:唐启发,男,今年58岁,妻子曹金英今年38岁,两人共生育了7个子女(5个女儿,2个儿子),现在夫妻身边的有4个子女,送养了3个,据夫妻答复送养的都是女儿,送养原因是:自己想要儿子,所以一直生,生得女儿就送养。 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等政策规定,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应体现生父母确因重病、重残、判刑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单纯的经济困难不能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根据调查落实,唐启发夫妇的子女不属于以上三类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因此,反映人不符合送养相关政策,不能办理相关收养手续。 如你仍有疑问,请向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0876-7624208。 祝你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西畴县民政局 2024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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