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10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情况:2024 年10月3日08时00分,西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邱文星、向恺睿在西畴县莲花塘乡街头加油站开展道路运输市场巡查时,发现云H****9 号车驾驶员正在下客并收取乘客费用,经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核查无云H****9 号车营运资质登记信息,于是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查**于 2024 年10月3日上午驾驶云H****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和平前往莲花塘街心,分别在和平、大锡板村载了4名、1名共5名乘客一同前往,到达莲花塘乡街头加油站附近路段时收取了其中4名乘客每人10元、1名乘客5元共45元的乘车费用,当事人查**提供了云H****9号车《学生即时用车标识牌》(编号莲花塘019号)和《西畴县即时用车交通出行安全协议》,所载乘客并非协议学生,载客时段也并非协议时段。当事人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当事人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对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云H****9号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营运资质信息核查截图、即时用车照片、《西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云H****9 号车相关信息的协查函》(西交函[2024]38号)、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云H****9号车相关信息协查的复函》、文山州交安办会议纪要《关于学生出行即时用车的专题会议纪要》(第 1号)、视听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查**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
处罚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9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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