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 西畴县董马乡余美副食品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 行政处罚案 |
行政相对人 | 余德美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3〕24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余德美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3年6月28日 |
结案时间 | 2023年9月18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贰条; 2、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3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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