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4)
案件名称 | 西畴县兴街永兴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政处罚案 |
行政相对人 | 李选忠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4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源桥加盐味精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3年11月24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1月18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贰元整(¥:32元),上缴国库; 二、没收扣留的不合格源桥加盐味精10袋。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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