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公安局2024年2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情况
西公(兴)行罚决字[2024] 10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阮丽,性别:女,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兴街镇老街村民委,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兴街镇老街村民委,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2月27日0时30分左右,阮丽到西畴县兴街镇环珠宾馆找其朋友李某住宿, 环珠宾馆老板高某让阮丽进行登记,双方因信息登记的事情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后,高某将房费退还李某,阮丽认为民警与宾馆有利害关系,要查看监控视频和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并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公安机关给其说法。阮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辨认,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阮丽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阮丽至西畴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畴县公安局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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