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案件名称 | 西畴县兴街材翎副食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行政相对人 | 韦堂华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8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即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立案时间 | 2024年1月12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3月5日 |
处罚结果 |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罚款壹佰零伍元整(¥:105.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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