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
案件名称 | 李兴跃无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伪劣卷烟案 |
行政相对人 | 李兴跃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15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无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伪劣卷烟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伪劣卷烟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4年4月8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5月18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壹拾伍条; 2、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柒点伍元(¥:357.50元),上缴国库。 3、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5月27日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