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 西畴县董马李祖非饮食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行政相对人 | 李祖菲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31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第二款“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的规定,即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立案时间 | 2024年4月8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4月30日 |
处罚结果 |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壹佰肆拾柒元整(¥:147元)、上缴国库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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