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 田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业务案 |
行政相对人 | 田玉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66号 |
处罚事由 | 田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田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即构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4年7月9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8月9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30个品种的药品(《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制〔2024〕23号)、《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西市监财物清〔2024〕23号);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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