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8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情况:2024年7月21日早上07时25分,西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伟、李国涛在西畴县董马乡G219路段(茅草坪)开展道路运输市场巡查时,发现浙FD***R号车载满乘客停在路边,经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证“一网通办”查询,系统内无浙FD***R号车营运资质登记信息,于是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开展例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陈*洪与2024年7月21日07时从上烂地村载4人到董马街上,驾驶浙FD***R号车行驶到桐子林时又载了2人共6人一同到董马街,07时25分因车辆故障停路边整理,并收取了其中两名乘客每人5元共计10元的乘车费用。当事人陈*洪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当事人陈*洪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对陈*洪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核查截图、道路运证“一网通办”对浙FD***R号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营运资质信息核查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陈*洪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
处罚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 2024年8月8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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