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6)
案件名称 | 西畴文智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鸡蛋案 |
行政相对人 | 西畴文智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68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经营的鸡蛋中“多西环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兽药最大残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其购进的食品是不合格食品,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分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和对违法行为危害的认识,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从轻裁量基准”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4年5月24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9月12日 |
处罚结果 | 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叁元玖角贰分(¥223.92元); 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伍万零贰佰贰拾叁元玖角贰分(¥50223.92元)。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9月23日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