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0)
案件名称 | 西畴县姐妹鲜果店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案 |
行政相对人 | 张培书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87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中“腈苯唑”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业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罚款处罚;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立案时间 | 2024年8月26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10月18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贰元肆角(¥:62.40元)。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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