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1)
案件名称 | 西畴县森源车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
行政相对人 | 廖森锐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86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内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4年9月12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10月24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之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被售出,无法没收,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190元); 3、并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叁仟陆佰捌拾元(¥:3680元),上缴国库。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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