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2)
案件名称 | 西畴县鸡街新时代购物广场销售过期食品(达利园.派草莓味注心蛋类芯饼)案 |
行政相对人 | 金永春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3〕30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达利园.派草莓味注心蛋类芯饼)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3年07月13日 |
结案时间 | 2023年09月16日 |
处罚结果 |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达利园派(草莓味注心蛋卷芯饼)1袋,进行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伍角零分(¥:16.50元); 3、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3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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