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4)
案件名称 | 西畴县董马中心卫生院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行政相对人 | 贺德胜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3〕50号 |
处罚事由 | 西畴县董马中心卫生院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3年09月19日 |
结案时间 | 2023年10月18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导液针、一次性使用手术单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3个品种医疗器械共计1886支(块); 2.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3.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3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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