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案件名称 | 西畴县民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 |
行政相对人 | 刘玲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3〕39 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违法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即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3年07月14日 |
结案时间 | 2023年10月27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扣留的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8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壹拾陆元整(¥:616.00元); 3、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元整(¥:78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金额:壹仟叁佰玖拾陆元整(¥:1396.00元)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3年11月28日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