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7)
案件名称 | 西畴县兴街戴老五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牙膏行政处罚案 |
行政相对人 | 戴泽洪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3〕66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云南白药牙膏)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的”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3年10月16日 |
结案时间 | 2023年11月10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39支云南白药牙膏。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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