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2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情况:2024年2月7日上午08 时15分,西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伟、赵凯斌在西畴县西洒镇太阳城路段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巡查时,发现云HL***1号车驾驶员正在收费,经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核实发现系统内无云HL***1号车营运资质登记信息,于是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雷*彩于2024年2月7日早上驾驶云HL***1号车辆从蚌谷驶往西洒,途经老塘地龙井村时载了 5 名乘客一同前往赶集,08 时15分到达西洒镇太阳城路段下客时,收取了其中两名乘客每人壹拾元钱(¥:10.00),共计收到贰拾元钱(¥:20.00)的乘车费用。当事人雷*彩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当事人雷*彩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雷*彩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
处罚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 2024年2月23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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