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情况:2024年3月2日中午11时00分,西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卢祺、金伟在西畴县西洒镇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巡查时,收到群众举报有一辆车号为辽CB***3的外省籍大客车载客进入西畴境内,于是对该车实施例行检查。经调查,辽CB***3号车办有《道路运输证》,证号为辽交运管鞍字2******5号,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鞍山市******有限公司员工李*良聘驾驶员使用辽CB***3号车运送西畴县职业高级中学一名教官乘客及四十八名学生乘客,起点为东莞市惠阳区,终点为西畴县城区,李*良提供该趟次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电子),该电子包车牌载明起始地为鞍山市,途经地为东莞市、深圳市、武汉市、长沙市、杭州市、湖州市,终点为文山州,驾驶员为李*浩、晁*,有效期为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5日,运输企业为鞍山市******有限公司。2024年3月2日驾驶辽CB***3号车的驾驶员是牛*卫,牛*卫《从业资格证》4****************8。
当事人鞍山市******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鞍山市******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 2024年3月2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