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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23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26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案件名称

西畴县坪寨卫生院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

胡永智

处罚文书号

西市监处罚〔2023〕44 号

处罚事由

西畴县坪寨卫生院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

该卫生院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即构成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立案时间

2023年 8月18 日

结案时间

2023年9 月 22日

处罚结果

结合该卫生院的基本情况以及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零叁元整(¥:903.00元);

2.没收扣押的y-谷氨酰转移酶(y-GT)和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等4个品种的过期失效医疗器械;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时间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