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通告
西食安委发〔2024〕3号
冬季是药膳进补的高峰期,也是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是毛茛科乌头属植物的干燥块根,呈圆锥形,状如乌鸦之头,故又名乌头。草乌除去母根、须根及泥沙,剩余部分称为“附子”。草乌、附子的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使人中毒,2毫克至4毫克即可导致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
二、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能把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作为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若确需使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
三、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处方调剂管理等制度,杜绝差错事故发生。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客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六、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进村入户宣传力度,严禁家庭煮食和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八、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全面排查整治农(集)贸市场交易、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等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出售草乌附子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深入开展毒性中药材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
九、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应急救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一旦发生中毒事件迅速组织对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降低中毒事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损害。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
十、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擅自采集、售买、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要加强自我防范,倡导科学健康饮食,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有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要及时劝阻,谨防中毒事件发生。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不要自行服药,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附子的量,同时保存好剩余草乌附子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最佳救治时间。
西畴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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