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8)
案件名称 | 西畴县新马街王顺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行政相对人 | 王顺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73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罚。”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4年7月9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9月13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所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烤脖(麻辣味)25袋、金针菇(香辣味)31袋; 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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