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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5)

发布时间:2024-10-24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案件名称

西畴县兴街首艺造型美容店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

陆金花

处罚文书号

西市监处罚〔2024〕85号

处罚事由

西畴县兴街首艺造型美容店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

西畴县兴街首艺造型美容店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即构成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立案时间

2024年7月31日

结案时间

2024年10月21日

处罚结果

结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3个品种共计7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3.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第2、第3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时间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