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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

发布时间:2024-11-14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案件名称

西畴县董马乡亿家人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行政相对人

卿艳

处罚文书号

西市监处罚〔2024〕94号

处罚事由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向供货商索取了资质证明以及购买票据和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案发后能如实说明食品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是不合格食品,虽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事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立案时间

2024年8月27日

结案时间

2024年11月1日

处罚结果

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3瓶铁棍山药玉米汁复合果汁饮料。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整(¥27.00元),上交国库。

处罚部门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