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5)
案件名称 | 西畴县怀德仁全心药房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行政相对人 | 卢华春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108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即构成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已经知道自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4年10月12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11月13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2种药品(中药饮片);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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