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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6)

发布时间:2024-11-14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案件名称

西畴县兴街苏凤粮油干菜批发店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的干制三七花案

行政相对人

苏凤

处罚文书号

西市监处罚〔2024〕104号

处罚事由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的干制三七花的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即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的干制三七花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立案时间

2024年8月24日

结案时间

2024年11月5日

处罚结果

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整(¥:75.00),上缴国库。

处罚部门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