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7)
案件名称 | 西畴县勇康新鲜水果批发中心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红糖)案 |
行政相对人 | 伙安勇 |
处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4〕109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红糖)的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红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即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红糖)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售卖的不合格“盟客来”红糖(分装)数量较少,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
立案时间 | 2024年8月20日 |
结案时间 | 2024年11月14日 |
处罚结果 | 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上缴国库; 2.罚款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整(¥:530.00)。 |
处罚部门 |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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