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行政许可撤销公告
西畴县康泰矿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在我局报批《云南省西畴县新田寨铅锌矿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关于云南省西畴县新田寨铅锌矿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审〔2020〕7号)予以批复。
2021年11月1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在环评质量核查中发现该探矿权部分区域涉及麻栗坡县,但在该公司报批的环评文件及审批过程中未提及此事项,存在环评基础信息不实情况,导致该行政许可行为发生。根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州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三十一、其他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权限为州级,我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已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及第一款第二项“(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之规定,我局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西环审〔2020〕7号)。
请西畴县康泰矿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关于云南省西畴县新田寨铅锌矿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审〔2020〕7号)文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我局(地址:西畴县胡广路-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电话0876-3032248)。逾期或拒绝交回的,上述许可批复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公示期: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30日
联系地址:西畴县西洒镇胡广路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876-3032248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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