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西)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姓名:卢汉能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租用原西畴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街镇兴柘采石场原址(东经104.612732,北纬23.226094),于2024年4月25日起堆放约1000m³砂石料,其中:机制砂、粉砂约280m³,4.75-9.5mm、9.5-19mm、19-31.5mm的公分石约720m³,占地约786㎡,砂石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放。你上述行为涉嫌环境违法,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文环(西)立〔2024〕1号),并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西>责改字〔2024〕1号)要求你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到你负责的砂石料堆场进行依法调查及整改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已完成问题整改,已将露天堆放的砂石料进行清运。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9日、2024年6月4日)2份4页;现场照片(2024年5月9日、2024年6月4日)2份21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2日、2024年6月4日)6份12页;卢汉能、王建萍、张智心、侬光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4份4页;卢汉能和侬光明提供的砂石料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10页;卢汉能提供的租地协议复印件2份3页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西)罚告字〔2024〕1号),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送达,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现已满5日,你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鉴于你属首次环境违法,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违法事实、项目地点、占地面积、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等因子严格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请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员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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