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西)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西畴县东瓜饰面石材方解石大理岩大理石矿建设项目)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0913237607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兴街镇安乐村委会冬瓜小寨
2024年5月29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件(举报主要内容:文山州西畴县兴街镇安乐村委会冬瓜小寨村鑫潮石业石材厂每天早8点到晚7点不间断施工,噪音污染严重;产生大量粉尘影响村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受理编号X3YN202405280026)。接到转办件后,2024年5月3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对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西畴县东瓜饰面石材方解石大理岩大理石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厂界噪声和无组织颗粒物执法监测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项目区域内有砂石料堆放点5处,砂石料堆放点总占地面积约为1371.23m²,总堆存量约为4100m³。砂石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放;二是2024年6月1日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西畴东瓜饰面石材方解石大理岩大理石矿建设项目)执法监测检测报告(ZTJC-HJ2024053001号),检测结果显示:厂界2#监测点噪声Leq值为77.5dB(A),《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标准限值为60dB(A),超过标准限值17.5dB(A)。厂界3#监测点噪声Leq值为64.4dB(A),《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标准限值为60dB(A),超过标准限值4.4dB(A);厂界1#监测点、厂界4#监测点位检测结果达标。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达标。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30日、2024年7月1日)2份6页;现场照片(2024年5月30日、2024年7月1日)2份15页;2024年5月3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雪峰、席云、袁贺平、代光动)4份21页;2024年5月30日王志伟、杨雪峰、席云、袁贺平、代光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5份5页;2024年5月30日杨雪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1页、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利润表复印件1份1页、采矿许可证(副本)1份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1份48页、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西畴县东瓜饰面石材方解石大理岩大理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2页、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西畴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西畴县兴街镇东瓜饰面石料大理石矿基建申请的批复复印件1份2页;2024年6月2日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西畴东瓜饰面石材方解石大理岩大理石矿建设项目)执法监测检测报告(ZTJC-HJ2024053001号)复印件1份8页;2024年7月10日杨雪峰提供的停电证明及用电表码查询明细截图复印件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排放工业噪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西)罚告〔2024〕3号),于2024年7月17日送达至你公司,事先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现已满5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属首次环境违法,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的清运,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违法事实、项目地点、占地面积、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等因子严格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属首次环境违法,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主动申请并立即停止生产建设,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超标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标时段、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等因子严格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员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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