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西)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
投资人:马才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MAD5GRQ790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新马街乡坪坝村民委大坪坝村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7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来电举报件(举报主要内容:文山州西畴县新马街乡大坪坝村溱焰页岩砖厂2018年审批时申报生产页岩砖,但实际盗取本村小洼窝粘土违规生产实心粘土砖,破坏生态环境;土体、砖渣裸露无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和泥水外流污染;环保设施不达标,常年违规排放煤烟造成周边大气污染,刺鼻难闻,附近庄稼果树连年减产,受理编号X3YN202405260021)。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于2024年5月27日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砖厂开展执法监测,根据2024年5月3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4)第25号)显示:你砖厂旋转窑脱硫除尘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66mg/m³、氟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7.94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2532623MA6KFMFG4P001V)颗粒物许可排污浓度限值30mg/m³的1.2倍和氟化物许可排污浓度限值3mg/m³的1.6倍。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砖厂送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4)第25号),投资人马才选未提出异议。对于你砖厂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号:文环(西)立〔2024〕2号),并于2024年5月31日向你砖厂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西)责改〔2024〕2号),责令你砖厂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砖厂开展现场复查,你砖厂已安排专业人员完成对烟道排查检修,提升烟道密封性,完成对脱硫除尘设施循环水池改造升级。现场检查时,你砖厂正委托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对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我局执法人员对监测情况开展检查及监督,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新马街乡坪坝村民委大坪坝村村民代表:钱XX、颜XX、谢XX、颜XX全程参与。根据2024年6月27日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委托性监测项目检测报告(ZTJC-HJ2024062101号)检测结果显示,你砖厂有组织废气各项检测因子均达标。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3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4)第25号)1份6页;2024年5月31日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马才选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页;2024年5月31日马XX、马XX、孔X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3页;2024年5月31日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马才选提供的《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9000万块/a新型墙砖生产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及附件1份106页;2024年5月31日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马才选提供的《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18页;2024年5月3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马XX、马XX、孔XX)3份18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7日、5月29日、5月31日、6月24日)4份12页、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024年5月27日、5月29日、5月31日、6月24日)4份23页;2024年5月31日西畴县新马街溱焰页岩砖厂马才选提供的职工名单1份1页;2024年6月27日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西畴县新马街溱焰砖厂委托性监测项目检测报告(ZTJC-HJ2024062101号)1份7页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西)罚告〔2024〕2号),于2024年7月17日送达至你砖厂,事先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现已满5日,你砖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砖厂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投资人马才选及相关人员思想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指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立即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废气类别、污染物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气)、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等因子严格计算,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请你砖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员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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