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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文环(西)罚〔2024〕4号

当事人姓名:西畴县鑫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MA6K6C271P

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莲花塘乡革岔村委会交址坟村小组

2024年7月3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莲花塘乡革岔村委会交址坟村小组(东经104.612732,北纬23.226094)的西畴县鑫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猪养殖圈舍西南侧粪污沉淀发酵池和粪污发酵池下方未经防渗处理地面有疑似粪污外溢痕迹,未经防渗处理的地面低洼处存有疑似粪污液体;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李明敬证实,未经防渗处理的地面低洼处液体确为粪污沉淀发酵池及发酵池内粪污满后外溢所致,你公司因异位发酵生物降解系统于2024年6月损坏正维修中,不能正常处理养殖场的粪污,期间粪污清运不及时导致粪污沉淀发酵池及发酵池内粪污外溢至外环境,2024年6月以来粪污沉淀发酵池及发酵池内粪污外溢至外环境的情况约出现了4次,一共外排了约2立方粪污。发现问题后,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1日委托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上岗证编号:阮福宏ZTJC-SGZ-005,李禄燊ZTJC-SGZ-013)对你公司粪污沉淀发酵池和发酵池下方未经防渗处理的低洼处粪污液体按有关规定进行采样,采样过程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明敬全程陪同开展,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全程监督。2024年8月2日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你公司执法监测检测报告(ZTJC-HJ2024073101号),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1277mg/L,标准限值为400mg/L,超出标准限值的3.19倍;氨氮检测结果为237mg/L,标准限值为80mg/L,超出标准限值的2.96倍;总磷检测结果为43.6mg/L,标准限值为8mg/L,超出标准限值的5.45倍;悬浮物检测结果达标。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31日)1份3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5日)1份3页;现场照片(2024年7月31日)1份9页;现场照片(2024年8月5日)1份2页;2024年7月3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张国艳、李明敬)2份14页;2024年8月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张国艳、陈天学、王英)3份15页;2024年7月31日张国艳、李明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2024年8月5日陈天学、王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2024年8月1日张国艳提供的西畴县鑫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1份2页;2024年8月4日张国艳提供的西畴县鑫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报告1份11页;2024年7月31日李明敬提供的西畴县鑫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024年7月31日李明敬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2024年7月31日李明敬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2024年8月2日云南正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西畴县鑫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执法监测检测报告(ZTJC-HJ2024073101号)复印件1份5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西>罚告〔2024〕4号),于2024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无对应裁量基准,鉴于你公司属首次环境违法,2024年8月4日提交了西畴县鑫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报告,2024年8月5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问题整改,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等情况,并经2024年8月19日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员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