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环境保护局文件
西环发〔2019〕3号
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县域内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对县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了清查,都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现将存在问题要求整改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1.有喷漆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报批手续。2.无喷漆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于2019年1月18日前,携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西畴县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要求:于2019年1月30日前按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点),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未依法到西畴县环境保护局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要求:于2019年3月30日前到西畴县环境保护局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四、将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要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废机油必须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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