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一
西畴县统计局
西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根据西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369个,比2013年末增长5.7倍;从业人员1679人,比2013年末增长2.4倍。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批发业占58.8%,零售业占41.2%。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批发业占59.4%,零售业占40.6%(详见表4-1)。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100%(详见表4-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6964.9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51.1%。其中,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9186.7万元,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7778.2万元,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1.2倍和0.1%。负债合计4981.4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6905.8万元(详见表4-3)。
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15个,比2013年末增长50%;从业人员97人,比2013年末下降20.5%(详见表4-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525.4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7倍。负债合计4720.6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79.6万元(详见表4-5)。
三、住宿和餐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6个,从业人员29人,2013年无该行业企业法人单位。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餐饮业占100%。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餐饮业占100%(详见表4-6)。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100%(详见表4-7)。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90.5万元。负债合计19.8万元。全年实现年营业收入437.9万元(详见表4-8)。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个,从业人员3人,2013年无该行业企业法人单位(详见表4-9)。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3.2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9.9万元(详见表4-10)。
五、房地产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11个,比2013年末增长2.7倍。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7个,与2013年相比增长2.5倍;物业管理企业3个,2013年无该类企业法人单位;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1个,与2013年相比持平。
2018年末,全县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为227人,比2013年末增长3.9倍。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187人,物业管理企业37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3人,与2013年相比分别增长3.5倍、实现零的突破和下降25%(详见表4-11)。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全县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28624.3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6.4倍。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128433.7万元,与2013年相比增长6.3倍;物业管理企业170.8万元,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19.9万元。负债合计117906.6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0114.7万元(详见表4-12)。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22个,比2013年末增长2.7倍;从业人员212人,比2013年末增长1.8倍。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租赁业占9.1%,商务服务业占90.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租赁业占8.5%,商务服务业占91.5%(详见表4-13)。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204.9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1.1倍。其中,租赁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65.0万元,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339.8万元。负债合计105.1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170.4亿元(详见表4-14)。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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