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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民政局 西畴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文山州民政局文山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民联发〔2023〕15号)精神,决定提高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及执行时间

(一)全县农村低保增资按保障类别进行提标。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乡村振兴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农村低保保障资金重点向A类对象倾斜。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后,补助水平标准为:

A类对象(重点保障户):504元/人.月

B类对象(基本保障户):310元/人.月

C类对象(一般保障户):250元/人.月

(二)全县城市低保增资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发。按照《西畴县城镇低保补差式救助实施救助》对全县城市低保开展一次家庭经济核查,对家庭人均收入不足728元/人.月的,通过发放救助资金补足728元/人.月。

(三)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水平7月按照现目前的分档发放,8月起执行差额发放。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7月一次性补发1月至6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差额。

四、提高孤儿补助水平及执行时间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孤儿人员提标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及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提标工作的政策宣传,争取群众理解和社会支持。

(二)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及照料护理补贴按月实行一卡通发放,各乡(镇)要及时加强社会救助系统信息的维护。

(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胡兴玲,0876-7629005)

文民联发〔2023〕15号文山州民政局文山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