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 “乙类乙管”后医保报销这样执行
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1月7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从2023年1月8日零时起执行。
一、继续执行住院费用全额报销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县域内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医保报销90%,10%由财政给予补助。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县域内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 (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临时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阿司匹林泡腾片、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氨酚麻美干混悬剂、酚麻美敏混悬液、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咖黄敏胶囊、氯芬黄敏片、地喹氯铵含片、福多司坦口服溶液、氨澳特罗口服溶液、福尔可定口服溶液、桑菊银翘散、灵丹草颗粒/胶囊、羚羊感冒胶囊/片、复方金银花颗粒/口服液、板蓝清热颗粒、风热感冒颗粒、小儿风热清口服液、抗感颗粒、酚氨咖敏片、双清口服液、表热清颗粒、小儿柴芩清解颗粒、熊胆川贝口服液、灵丹草合剂等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以上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将严格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下步,西畴医保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国家、省、州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落实落地,让参保患者真正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全县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另外,还将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冠感染救治费用发生人次、人数、使用基金占比、费用增幅异常情况等指标进行重点监控并有针对性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报销的,联合公安、卫健、市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惩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确保救治费用花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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