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西畴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县发改局起草了《西畴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30日前反映给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及电话:王永萍0876-7622324,QQ:905211474。
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9日
西畴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西畴实际,制定《西畴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包括县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中央和省州级调拨县级使用救灾物资、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社会定向捐赠资金购置,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县应急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共同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需应急追加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局提出应急购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县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标志。县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救灾物资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救灾物资原则上统一存储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确有需要的可委托乡(镇)所设救灾物资储备站(点)代储。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库容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由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输等经费保障以及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储备单位具体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出库调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于每月5日前对储备物资进行盘点,确保物资账实相符、数量准确、性能良好,并将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局。
第四条 救灾应急储备物资坚持专项管理、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救灾物资根据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应急购置计划和储备物资使用情况、资金筹集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程序购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第六条 县级救灾物资购置经费来源:中央、省和州专项补助;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其他。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必须为县级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凭证手续。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管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存储安全。
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对新入库的县级救灾物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局。要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承储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局。
第十条 救灾物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储备年限)等。
(二)分类存放。摆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库存物资盘点和清查,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账账、账实相符,定期将物资入库、调运、发放、库存等情况报县应急局核实。
(四)注意期限。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县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确保质量完好、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应当按规定核销或报废,但应严格履行核销或报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核销或报废县级救灾物资时承储单位应对申请报废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上报审批和备案。县级救灾物资的报废和核销,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局要组织承储单位对报废物资采用绿色环保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对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缴入县级国库。
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制更新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更新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组织物资更新。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每年1月5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局书面报告上年度所储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存储、使用等情况,内容包含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三章 动用及调运管理
第十三条 动用救灾物资时,受灾乡(镇)一般应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救灾物资无法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县级救灾物资。也可以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并结合受灾乡(镇)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直接作出动用指令。在县、乡(镇)两级救灾物资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由县应急局向州应急局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落实应急运输、装卸等措施和经费,配置开展应急保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开展应急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县级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
(一)由受灾乡(镇)应急服务中心代本级政府向县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解决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含规格型号)和用途,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拟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提建议,局长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100000元以下,由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审批;拟调拨救灾物资价值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凭县应急局调拨通知办理物资出库。
(三)受灾乡(镇)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时,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县应急局批准后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办理物资出库,在灾情稳定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
(四)全县大范围受灾且灾情较重或其他原因需统一调拨救灾储备物资时,由县应急局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股提出分配调拨方案,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全县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县级可以统筹就近调拨有关乡(镇)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应急期结束,由县级给予补充。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使用单位进行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运送物资数量较大的,储备单位应酌情安排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八条 使用、接收单位应对储备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局报告。
第十九条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完善与县交通运输局、县路政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应急物资快速调运联动机制。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快速调运保障机制,结合当地灾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快速调运预案,并报上级发改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主要用于紧急抢险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严禁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受灾乡(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由县应急局商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规定确定。使用乡(镇)应加强管理,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
(一)对使用后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应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进行回收,经清洗、消毒、晾晒、整理和修补后妥善存放。
(二)凡是印有救灾相关标志的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无论是否损坏或有无再利用价值,都应回收妥善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的,在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三)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储备的救灾物资,已达到储备年限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
第二十四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或轮换:
(一)对需报废的县级救灾物资须报经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
(二)县级需报废代州储备救灾物资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局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商州应急管理局核实批准后作报废处理。需报废代省储备救灾物资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局提出申请,将报废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和州应急管理局向省级提出申请,待省核定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三)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县级救灾物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本级国库。
(四)县级救灾物资棉质类(如棉被、大衣、毛毯等)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帐篷、折叠床类一般保管期限为五年。在保管过程中,出现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物资,由储备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局上报轮换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局审核批准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轮换。轮换的到期救灾物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其使用范围及用途。
第二十五条 回收利用和调拨后未发放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应急服务中心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相应的管理经费由本乡(镇)负责。
第五章 资金及费用
第二十六条 年度采购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所需经费,由县应急局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定后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因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县级救灾物资的,所需经费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商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与管理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乡(镇)代储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乡(镇)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储备单位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补库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卸运输费、盘清库费、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物资抽样检验费、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费,以及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整理及装卸运输等支出。
物资管理经费按上年实际储备县级救灾物资总金额的3%予以核定。
第二十九条 县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调运代省州储备物资、县级物资产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在县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后由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交通运输局在物资运抵目的地日起30日内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本级采购和上级调入我县的救灾物资、本级接受救灾捐赠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用县财政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应急局与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县应急局与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力,致使救灾物资不能及时调运至指定地点的,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账实不符的;
(五)有其他违反救灾物资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县应急局与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对所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县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应急、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救灾储备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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