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畴县打火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实施招大引强专项行动若干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53号)、《文山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文招商委办发〔2023〕5号)文件精神,深化西畴县打火机产业合作,结合西畴县实际,经多次调研、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现已形成《西畴县打火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政策编制水平,提升公众参与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收集起止时间: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逾期不再接收。
社会公众可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1181683601@qq.com。联系电话:0876—7622867(西畴县投资促进局综合股)。
附件:《西畴县打火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西畴县投资促进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西畴县打火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实施招大引强专项行动若干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53号)、《文山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文招商委办发〔2023〕5号)文件精神,深化西畴县打火机产业合作,结合西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二条 培育打火机全产业链发展,打造打火机产业基地,力争到2025年实现日产打火机1000万只以上,年产值10亿元以上,解决就业岗位5000人以上。
第三章 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畴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打火机产业链(打火机配件生产及组装)政府招商引资企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财税扶持。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有关财税扶持政策,从企业投产第一年起,在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实际入库税款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1至3年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60%、50%、40%予以企业奖励;实际入库税款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不含)的,1至3年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80%、60%、40%予以企业奖励;实际入库税款在600万元(含)以上的,1至3年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100%、70%、40%予以企业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扩产促销和技术改造创新,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用地扶持。打火机产业链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按不低于当前年度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赁时间不低于5年,每年租赁价按照:当期土地出让评估价×2%=租赁金额;租金调整的,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租金累计不得低于土地出让评估价款。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在土地出让前,按程序评估,将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出让管理决策领导小组决定起叫价,原则上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六条 厂房扶持。新入驻企业的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由企业自建或县人民政府建设企业回购两种方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建设企业回购的
企业按照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审计确定的总价款在厂房建设完工自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五年内回购完毕。
(二)企业自建的
鼓励新引进项目建设多层厂房节约用地,对建成的二层厂房的按照第二层实际面积给予150 元/平方米奖励(含上级标准厂房补贴),二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再增加50元/平方米奖励(含上级标准厂房补贴)。厂房、办公楼完工并完全投产运营后,分2年平均支付给企业。
第七条 设备运输及安装费补贴。县人民政府根据标准厂房内生产设备实际占用面积,在设备运输并安装完成后,给予70元/㎡企业设备运输及安装费补贴,补贴资金分3年等额付清。
第八条 打火机成品物流费用补助。企业建成投产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经营达标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的物流费用补助。具体为:第1年日产打火机达到100万只,最高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物流费用补助;第2年日产打火机达到300万只,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物流费用补助;第3年日产打火机达到500万只,产值达5亿元以上,解决就业岗位3000人以上,最高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物流费用补助。
第九条 用工培训补助。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文山州相关培训政策配合企业对所需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标准、内容和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建设维修中心扶持。企业在西畴县建设维修中心的,新购置设备2000万元以上,县人民政府按建设维修中心的新设备购置总投资额,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奖励。
第十一条 基础保障。为入驻园区的企业提供厂区内的道路、绿化、路灯、消防设施、排水排污等公共区域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金融扶持。积极帮助打火机产业及配套项目协调申请贷款,由企业提供资产抵押,政府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及稳定生产。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对在西畴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县级明确专人全程服务,对企业实施的项目规划、立项、建设、投产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套餐式”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投资项目的,县级设立服务专班,对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指标数据的认定由企业提出,经税务部门审核,作为对企业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在西畴县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十七条 凡企业未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一)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竣工投产的;
(三)未达到合同产值标准的;
(四)未依法纳税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等的。
第十八条 企业未经营满10年的,对已兑现的奖励和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畴县人民政府委托西畴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落地西畴县的打火机产业项目同等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关于《西畴县打火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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