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编号:2023002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3 年3 月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 0876-3058128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西畴县兴街镇兴街村委会西正街17号 | 将兴国用(2004)第071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撤销,恢复至原登记状态(1953年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后再重新确权登记。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公告单位:西畴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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