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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兰城农贸市场旁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闲置资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和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兰城农贸市场旁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闲置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栋房屋建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总面积共计13188.87㎡(其中:西房权证西洒镇字第030085号共2幢9197.33㎡,无证建筑2幢共3991.54㎡),西国用(2015)第010040号出让商务金融用地,使用面积13739㎡,四至界限为:东至本宗地墙外皮与环城路居民区相接,南至本宗地墙外皮与交警队相接,西至本宗地墙外皮与育英街居民区相接,北至本宗地墙外皮与普兰路街道控制线相接。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二、征收评估时点: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兰城农贸市场旁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闲置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单位如对西畴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兰城农贸市场旁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闲置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兰城农贸市场旁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闲置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西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城农贸市场旁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闲置资产进行征收,为确保被征收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依据

(一)房屋征收部门: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栋房屋建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总面积共计13188.87㎡(其中:西房权证西洒镇字第030085号共2幢9197.33㎡,无证建筑2幢共3991.54㎡),西国用(2015)第010040号出让商务金融用地,使用面积13739㎡,四至界限为:东至本宗地墙外皮与环城路居民区相接,南至本宗地墙外皮与交警队相接,西至本宗地墙外皮与育英街居民区相接,北至本宗地墙外皮与普兰路街道控制线相接。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及相关说明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参与项目评估的估价机构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估的有关说明

1.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5.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通过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6.关于营业性质房屋的认定:凭征收公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认定为准。

7.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8.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9.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单位。

10.被征收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单位不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被征收单位对征收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本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兑现给被征收单位。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五、各项征收补偿费

被征收单位应得的各项补偿费包括: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各项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二)被征收单位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依据。

(三)签订补偿协议前被征收单位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单位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

七、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过调查认定后,依然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单位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

八、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5日,从评估公示第6日起可以(如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在公示当日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布第6日起6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西畴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单位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示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

(一)本征收方案经过30日的法定公示期,并经过修订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式方案。

(二)本征收方案仅适用于兰城农贸市场旁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闲置资产的征收与补偿。

(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876-762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