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公告
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我局停止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取消后,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特此公告
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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