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及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畴县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及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及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0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96号)、《云南银保监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扶贫办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19〕23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州(市)、县定额补助,县级安排相应资金,由西畴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西畴县乡村振兴局或西畴县财政局)在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畴县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西畴县支行(以下简称西畴县农行)专门设立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用于对西畴县联社、县农行对西畴县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畴县到户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用于西畴县联社、县农行发放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贷款(以下简称“小额信贷”)的呆账损失代偿管理。
第二章 补偿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西畴县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由省级补助资金300万元,州、市补助100万元,县级安排100万元,不足部分根据信贷规模由县级自筹解决。西畴县乡村振兴局、西畴县财政局结合县内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信贷规模,分别在西畴县联社和西畴县农行开立存款账户,利率按照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办法执行,利息收入补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西畴县联社、县农行向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小额信贷后产生的呆账代偿核销。县级金融部门根据风险补偿资金额度按照1:10倍放大倍数进行放款。在特殊情况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可临时动用,只能用于全县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工作,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使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代偿后的资金补足由西畴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协调,风险补偿资金及呆账损失代偿由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社、农行共同办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到户小额贷款呆账损失的代偿认定,应符合西畴县联社、农行风险分类为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2016年以来,全县共筹集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2700万元,2500万元用于西畴县联社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的放贷风险(其中500万元为省、州、县按照比例设立的初始风险补偿金,2000万元为县级自筹风险资金),200万元(县级自筹)用于县农行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的放贷风险。若贷款发生损失,县联社需启用初始风险资金的需经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定同意后,用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承担80%,西畴县联社承担20%;不足部分从县级自筹风险资金补足。县级自筹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若贷款发生损失,经西畴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联社或农行审定同意后并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用风险补偿资金承担90%,金融机构承担10%。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2016-2025年期间发放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西畴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将根据各金融部门放贷规模及时安排划拨风险补偿资金,确保风险资金保障到位。
第七条 批准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对呆账损失代偿的贷款,由县级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对追回已代偿的呆账损失资金,按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承担比例返还补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三章 代偿范围
第八条 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范围;产业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明确之前的放款对象,即整改对象建房贷款和委托亲属借款农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县级自筹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范围,参照执行。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病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县级金融部门对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机构调查确认后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逾期半年经催收仍无法清收的贷款。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呆账代偿包括发生呆账的到户贷款剩余本金、利息合计。
第四章 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承办小额信贷的县联社、农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对小额信贷呆账损失的代偿,需提供呆账代偿申请报告,并组织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或证明认定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金额,依据第八条规定拟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对呆账损失代偿的金额。
(二)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家庭基本情况等(有共同借款人的须说明共同借款人情况);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产的情况及现状。
(三)申请呆账损失代偿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当初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催收等损失形成的全过程。
(四)县联社、农行会同承办推荐部门,对借款人采取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的证据,核实受偿及损失情况,并制定呆账损失代偿后继续追索的措施等。
(五)申请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的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催收记录;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经办承贷机构公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信贷呆账损失认定代偿的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证明认定;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气象、消防、水务、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院判定证明裁决书,或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
(四)符合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交贷款催收证明或清收报告,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的追收过程,或法院判决书等。
(五)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承办到户小额信贷的县联社、农行申请到户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的基本程序:
(一)小额信贷发生呆账损失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由县联社、农行按第十条规定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由县联社、农行填写《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初始风险金)或《西畴县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表》(县级自筹风险金),并对呆账损失代偿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启用初始风险金的,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认可后,县级金融机构填写《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汇总表》,于每年5月25日、11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州级金融机构。
(三)州级金融机构会同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共同审核后,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报省级金融机构审核认定。
(四)省级金融机构每年6月5日、12月5日前提交审定的《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汇总表》,由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级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审议。
(五)县级自筹风险补偿资金每季度第一个月报送相关材料,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及县级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社、农行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每半年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呆账损失代偿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州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办事处每年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呆账损失代偿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视情况适时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四条 县联社、农行发现小额信贷还款率低于95%(含),应及时通报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暂停小额信贷发放及风险补偿资金对呆账损失的代偿工作,责令其采取措施,强化小额信贷清收工作,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和痕迹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省、州、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县联社、农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到户贷款呆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到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联社、农行追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呆账损失的代偿申请、审查和审批工作中有以下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风险补偿资金,对到户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的。
(二)工作敷衍导致到户贷款呆账损失代偿证据证明材料出现问题的。
(三)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以呆账损失代偿的。
(四)越权批准风险补偿资金对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或未经批准进行呆账损失代偿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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