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镇)规划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西政发〔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提升管理水平,打造市容整洁、环境干净、美丽宜居、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废弃物。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二、禁止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各类宠物。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三、禁止焚烧沥青、橡胶、油毡、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四、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地、花园、广场及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张贴广告。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写、乱贴、乱画、乱刻、乱挂、乱喷涂。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禁止向住宅楼外抛掷垃圾污物或向车外抛洒垃圾、弃物。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八)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禁止向河道和其他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扔弃动物死尸,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和其他污染物。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九)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禁止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禁止擅自在城区露天场所、垃圾容器、道路、广场、绿化带及绿化树下焚烧纸张、树叶、垃圾、弃物和沿路燃放鞭炮、抛撒纸钱。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禁止运载建材、渣土、垃圾、粪便和其它散状物必须密封、绑扎、覆盖,污染路面。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打场晒物。如有违反,将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四)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如有违反,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如有违反,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设置施工机械设备、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确保场地干净、整齐有序,确保污水、泥浆不污染道路;建筑施工所产生的渣土、污物及废弃物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如有违反,将依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处置,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凡在城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进行运输和处置。如有违反,将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凡违反本《通告》及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侮辱、殴打或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公共区域内乱堆乱放的所有物品自行清除。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清除。

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城乡(镇)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义务。

县城及兴街镇规划区、各乡规划区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7629077。

鸡街乡人民政府,0876-7840015。

董马乡人民政府,0876-7849010。

法斗乡人民政府,0876-7820006。

蚌谷乡人民政府,0876-7839003。

莲花塘乡人民政府,0876-7866002。

柏林乡人民政府,0876-7900213。

新马街乡人民政府,0876-3032335。

二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