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西政公(2021)5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及《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西政发〔2021〕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被征收入共17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850平方米,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二、征收评估时点: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小区,现有房改房17户,因房屋建造年代久远,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隐患,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该片区纳入县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危旧房拆除改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项目名称: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主要位于县城环东路水工队的危旧房改房,具体范围详见《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被征收入共17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850平方米,详见县城环东路水工队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登记调查表,因改建、扩建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按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意见为准。
(三)征收目的:因小区房屋建造年代久远,现房屋已成为D级危房,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隐患,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结合“美丽县城”建设项目,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拟对该小区进行危旧房拆除改建。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西畴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西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县住建局组织被征收入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评估内容:(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价值;(3)附属物、构筑物的价值;(4)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三)评估时点: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表后,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表送达被征收入,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入不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一)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的:县人民政府按评估价对被征收入给予全额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县人民政府提供县城已建未售的太阳城三期商品房进行双向评估补差价置换。
四、房屋征收各项补偿费
本项目被征收入无论选择任何补偿方式,均按以下补偿项目进行计算,在进行补差价置换。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助费: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标准计发。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一)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各项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入。
(二)被征收入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支付房屋征收款的依据。
(三)签订补偿协议前被征收入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入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
六、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过调查认定后,依然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入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5日,从评估结果公示第6日起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布第6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示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搬迁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后15日内搬迁完毕。
八、其他
(一)本征收方案经过30日的法定公示期,并经过修订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式方案。
(二)本征收方案仅适用于对西畴县城环东路水工队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876—762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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