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西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38号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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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西自然资函〔2023〕90号
汪光龙、卢华西、杨建竹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龙来村小组彩山堡堡土地恢复问题的建议》(第38号)已转交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龚智云、徐成梁、左风雪及李昌涛(后已死亡)经共同商议分工,在西畴县莲花塘乡小锡板村委会龙来村小组彩山坪开采铝土矿运输至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售卖。开采销售中,因属无证非法开采被西畴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开采。经鉴定,非法采矿造成铝土矿矿产资源损失量为2271.42吨,价值43.72万元;损毁区域均属于旱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损毁面积20.13亩。
2022年2月18日《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云2623刑初222号判决:左风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龚智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徐成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左风雪、龚智云各自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复垦费、鉴定费270828.25元;徐成梁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复垦费、鉴定费77379.5元;随案移送的赃款15800元,依法没收;所交付的赔偿款,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讼人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目前左风雪、龚智云、徐成梁应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复垦费、鉴定费还未上缴,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将尽快开展复垦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矿山复垦工作的关心。
西畴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1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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