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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政协西畴县第十届二次会议第50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1-04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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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农函〔2023〕85号

兴街联络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县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建议》(第50号提案)交由我们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们始终重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和农村建房工作。自2020年以来,全县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建房管理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工作。县农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草局等部门,下发了有关文件,并派出工作人员,经常性地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给予的指导。《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西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西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农联发〔2020〕2号),对本县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的审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还请你们认真对照落实。2023年5月18日,我们又召开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集中讨论研究了全县各乡(镇)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碰到的16个突出问题,已涵盖了你们所提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你们提出“分家未分户,按一户一宅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分家分户又要求有房产证等证件,建议相关部门在分户要求条件上灵活处理,减少限制条件”的意见。

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办理分户业务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办理:

1.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3.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分户条件,且提供完整的办理材料,可办理分户。

二、关于你们提出的“多数农户原有老宅基地面积较大,按照文件政策规定拆除重建审批上限面积150平方米,不能满足农村养殖圈舍建设需求,建议老宅基地审批中能放宽对原有养殖圈舍建设或者改造”意见。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关于你们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难以选址,多数农户在2020年7月3日前建房选址都是占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生态公益林、距离道路或者河道距离不够等情况,大部分只建了住房,目前需要进行圈舍建设无法审批。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对这类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对土地性质进行调整,让群众能够开展圈舍建设”的建议。

针对农村宅基地预留不够问题:一是根据《西畴县“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工作方案》,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通过分析人口自然增长率及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群众意愿,精准掌控村庄分户需求,合理预留在未来15年内的农村宅基地。

2020年7月30日前所建房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就生态保护红线: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原建盖的房屋占基本农田的,维持现有状况,在需要建房时建议按照规定另行选址;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加强人为活动管控第一款第二点: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部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因此原有居民住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在不扩大规模的情况下可以原址拆除重建。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一如既往关心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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