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电子科技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西畴县工业经济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战略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对西畴“一高地一基地一示范”的发展定位,增强县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百亿级高新电子科技产业集群,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行业范围。电子信息领域企业,含研发、生产等。重点支持国家投资政策允许的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网络信息安全、智能终端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及光通信、物联网、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新能源电池生产(材料、电芯、电池、应用、回收全生命周期产业链)等新兴领域。
第二条 适用规模。签约后在西畴县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含)或建成投产后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达产后三年内每平方米厂房税收达到300元以上的高新电子科技产业企业。
第三条 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西畴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科技产业企业。单个项目落地的,享受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政策,全产业链入驻的享受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扶持内容
(一)对单个项目落地西畴的扶持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西畴县依托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出资 2 亿元作为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成立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的西畴县电子信息产业及新能源电池专项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企业培育、重大项目重组并购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对新引进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以商招商扶持。县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按新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招商方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用地并自建生产厂房的,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为促进企业加快建设,按用地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第八条 厂房租金扶持。对租赁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厂房租赁实行“两免两减半”,即前两年免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前4年租金为15元/平方米/月),第5—10年厂房租金30元/平方米/月,第11年起按市场价确定。支持企业自第5年起用2年时间按建设审计结算价回购土地及厂房,每年回购50%。
第九条 搬迁扶持。对企业异地搬迁原有生产设备到西畴县内生产的,按搬迁费用总金额给予20%的扶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无尘车间建设补贴。给予企业自建自用或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净化工程资金支持,按照万级、千级、百级不同标准执行。厂房装修完成验收合格运行1年后给予补贴,其中万级无尘车间厂房补贴100元/平方米,每提高一个级别,增加50元/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装修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梯度培育。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认定的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通过和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3年后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上市(挂牌)扶持。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入驻西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对电子科技企业全产业链入驻的扶持
符合本政策第一条确定的行业企业,以产业链整体进入,发挥链长的统筹协调作用,第1年综合营业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综合税收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2年综合营业收入30亿元人民币以上,综合税收9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3年起每年的综合营业收入65亿元以上,综合税收2亿元人民币以上,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新电子科技产业生态的,享受以下政策:
第十三条 物流扶持。由政府组建专业物流公司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承运保障落地企业物流运输,全面打通西畴对外物流链接大动脉。入驻企业从递交投产申请之日起,政府按照每年企业物流运营开支实际结算费用的80%给予连续三年的物流补助(补贴金额第一年不超过95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物流产生的费用2个月结算一次,以物流公司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申请物流经费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土地及厂房租金补贴。鼓励企业采取招拍挂取得用地并自建生产厂房,企业用地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对采取租赁西畴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厂房租赁实行“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从递交投产申请之日起算,第4年、第5年厂房租金减半收取,即厂房租金减半后金额为6元/平方米/月)。自第6年起入驻企业进行土地及厂房的回购(企业从第6—7年以5:5比例按照建设当年审定结算价回购厂房),如入驻企业无力回购,未回购的厂房部分由引进企业负责回购。第6年起厂房租金按12元/平方米/月收取,往后每2年递增10%。
第十五条 装修补贴。根据入驻企业无尘车间厂房装修需求,按新能源入驻企业需求建筑面积给予入驻企业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按照电子信息入驻企业给予企业无尘车间18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第十六条 生产设备补贴。禁止使用和采购淘汰或翻新设备,企业新购全新生产设备按设备采购金额的18%给予补贴。设备总采购金额由双方共同协商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设备金额评估报告为准。
第十七条 设备搬迁运输费用补贴。对入驻企业异地搬迁原有生产设备到西畴县内生产的,根据入驻企业的生产用房(仓库及办公区域除外),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补贴。
三、强化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畅通政企交流渠道。成立专班,建立定期服务企业制度和政府首席代表服务制度,畅通政府与企业交流渠道,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诉求,树立政务服务新形象,营造西畴良好营商环境。
第十九条 解决用工难问题。建立人员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企业用工对接机制,支持职业学校面向企业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教育,通过县级媒体宣传企业招工用工信息,定期组织用工招聘会,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企就业。
第二十条 加强就医、入学、住房、就业保障。对在县内参保的企业家及技术人员办理完善医保手续,做好在西畴县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的服务和指导工作;解决入学问题。对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学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便利条件;保障住房需求。加快人才公寓建设,对县内企业高管和特殊技术人才,由企业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房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四、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所涉补助(奖励)均为税前(币种为人民币),由企业自行承担纳税义务。企业或组织机构须承诺 15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西畴县纳税义务,未履行承诺须退回已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须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未修复的企业(组织机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的各项奖励和补贴以企业履行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为前提。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畴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本扶持政策的各项申报条件的,由企业向兴街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照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州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特别重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西畴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后,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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