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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开始整治!

发布时间:2023-12-20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创建国家卫生城镇,提升城镇管理工作水平,打造市容整洁、环境干净、美丽宜居、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及兴街小集镇建成区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毁道路、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擅自在城镇道路开挖出入口和改变道路现状。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拆除、迁移、搭接市政照明设施和绿化给水设施。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在规划区道路、桥梁、河堤、广场设置各种管线设施。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在城镇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加工作业。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向公共场所、街道、广场、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有毒有害物品。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凡违反本《通告》及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侮辱、殴打或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9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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