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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重点知识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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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重点知识解读

第一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答: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第二题: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第三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决心意志,持续保持扫黑除恶斗争高位推动、严打高压、强大震慑;建立高效规范有力的预防、研判、打击、整治、督导、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平安马关建设,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答:保留县、乡(镇、场)和县级成员单位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第五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答: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第六题: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明确: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单纯为牟取不法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第七题:什么是村霸?

答: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第八题: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答: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题:“12337”平台指什么?

答:“12337”是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和反馈。

第十题:西畴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答: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途径和方法进行举报。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报电话:0876-7624526(西畴县扫黑办)、 0876-7628110

举报地址:西畴县委政法委二楼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西畴县委大院)

西畴县公安局六楼(西畴县线索核查中心)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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