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畴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2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西畴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奖励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县家庭农场,发挥好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以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凡在西畴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种植户、养殖户,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坚持农户主体、规模适度、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示范引领的原则发展家庭农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巩固提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经营者应以农村承包农户为主,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从事农业生产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参加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鼓励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离职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及企业员工、中高等学校毕业生等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自主创办,其主要从业人员应为家庭成员。
(二)固定从业人员在2人以上(包含2人),农场主应为本县农村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三)用地以承包面积为基础,也可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或合伙经营获得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年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四)农业规模经营达到一年(含一年)以上,经营活动要有比较完整、规范、清晰的年度财务收支记账。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较完整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档案,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记录、农事操作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养殖场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利用记录等。
(五)当年度农产品商品率达60%以上。
(六)示范家庭农场的类型和认定标准。
1.种植示范型: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集中和稳定。其中,从事粮、油、瓜、菜、苗木、花卉、水果等产业的,种植面积每季达到30亩以上;从事茶、甘蔗等产业的,种植面积达到40亩以上;从事三七、重楼种植5亩以上的,或者其他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的;其他种植认定可参照上述规模。
2.畜禽养殖示范型:符合畜禽养殖场选址和建设相关规定,具备规范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配套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设施设备,场区环境干净卫生,持有设施农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报告)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20头以上;羊年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3000羽以上。其它养殖认定可参照以上规模。
3.水产养殖示范型:从事精养、池塘面积10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60亩以上;流水养殖面积5亩以上;网箱养鱼2亩以上。
4.种养结合示范型:采用生态循环种养结合模式,主要产业规模达到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业(其中之一)标准的70%以上。
5.休闲观光示范型:以家庭为单位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20亩以上,配套设施齐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由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附如下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附件1);
3.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4.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复印件。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云南省畜禽免疫户口册》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初审。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农科局。
(四)认定。县农科局对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进行复核,符合第二章规定认定条件的,颁发示范家庭农场认定证书(附件2)。
(五)备案。县农科局对通过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备案,编制《西畴县示范家庭农场备案登记表》(附件3)。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县农科局应当对已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建立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3年审定一次。对获得上级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将纳入财政涉农资金扶持范围。符合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项目。
家庭农场应当模范遵守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质量认证的家庭农场,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支持和引导家庭农场应用科技成果提高生产力。鼓励家庭农场参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增强自身创新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
(一)通过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转包或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流转土地合同到期未继续流转土地,生产经营规模缩小达不到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拒不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基础免疫的;
(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不健全,达不到资源化利用相关要求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
(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九)拒不执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以及年内发生农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不合格的;
(十)拖欠土地流转费用或农民工资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经营情况的。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县农科局每年应组织市场监管、工信、税务、财政等部门和乡(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行业科技专家,对通过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化程度、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等几个方面(考核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 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如实向考核组人员提供考核所需的依据。考核采用评分制,通过现场核实、部门查询和会议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
考评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打分。考评得分为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县农科局应将考核结果在县政务网进行信息公开,公开监督渠道和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示范家庭农场申诉。
第十五条 当年综合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考核分值为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以上等次。
考核合格的示范家庭农场,按分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前20名进行考核奖励。设优秀5个名额,良好15名个名额。
第十六条 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和经营规模负增长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考核、认定的工作人员与家庭农场成员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组织考核的单位反映,实行回避。
第十八条 组织考核的部门、参与考核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考核中,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影响考核公正的,报县纪委监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县农科局对成绩优秀的示范家庭农场给于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涉农资金。
县农科局组织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监控管理。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后,县农科局组织对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规范性考核评比,对成绩优异的家庭农场按规定给予奖励。考核为优秀的家庭农场奖励3万元,考核为良好的奖励2万元,优秀等次家庭农场推荐申报为省、州示范家庭农场。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至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政策结束,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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